1、為了加強醫療廢物的安全管理,防止疾病傳播,保護環境,保障人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 境防治法》,制定本條例。
2、本條例所稱醫療廢物,是指醫療衛生機構在醫療、預防、保健以及其他相關活動中產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間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廢物。 醫療廢物分類目錄,由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共同制定、公布。
3、本條例適用于醫療廢物的收集、運送、貯存、處置以及監督管理等活動。 醫療衛生機構收治的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產生的生活垃圾,按照醫療廢物進行管理和處置。 醫療衛生機構廢棄的麻醉、精神、放射性、毒性等藥品及其相關的廢物的管理,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標準執行。
4、國家推行醫療廢物集中無害化處置,鼓勵有關醫療廢物安全處置技術的研究與開發。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建設醫療廢物集中處置設施。 國家對邊遠貧困地區建設醫療廢物集中處置設施給予適當的支持。
5、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對醫療廢物收集、運送、貯存、處置活動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醫療廢物收集、運送、貯存、處置活動中的環境污染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與醫療廢物處置有關的監督管理工作。
6、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和監督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行為進行舉報、投訴、檢舉和控告。